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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令》的规则,商务部决议自2012年5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施行暂时反倾销办法(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5月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除按现行规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差异不同的供货厂商,依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进口运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抗拉强度不小于550Mpa、屈从强度大于200Mpa的”归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商品编号应别离填写为7304411001和7304491001;其他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商品编号应别离填写为7304411090和7304491090。
三、凡申报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假如原产地为欧盟或日本的,还需供给原生产厂商发票。关于申报进口时不能供给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认货品原产地的,海关依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关于可以确认货品的原产地是欧盟或日本,但进口运营单位不能供给原生产厂商发票,且经过其他合法、有用的单证也无法确认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依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交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怎么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则履行。
五、关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依据终裁成果另行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详见《我国对外经济贸文告》2012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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