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三季度案件一览:浙江外贸企业面对的贸易摩擦挑战!(终裁案件篇)
2019年第三季度浙江贸易摩擦案件简况(终裁案件)2019年第三季度,全球对我作出的贸易摩擦终裁案件中,浙江省涉及反倾销8起、反补贴8起、保障措施3起。马达加斯加洗衣粉保障措施调查案6月25日,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对进口洗衣粉作出保障措施终裁(WTO于7月1日公布),决定以附加关税形式对涉案产品实施为期4年的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1000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公斤,2020年为950阿里亚里/公斤,2021年为900阿里亚里/公斤,
2019年第三季度,全球对我作出的贸易摩擦终裁案件中,浙江省涉及反倾销8起、反补贴8起、保障措施3起。
6月25日,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对进口洗衣粉作出保障措施终裁(WTO于7月1日公布),决定以附加关税形式对涉案产品实施为期4年的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具体措施如下: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1000马达加斯加阿里亚里/公斤,2020年为950阿里亚里/公斤,2021年为900阿里亚里/公斤,2022年为850阿里亚里/公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为800阿里亚里/公斤。
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立案,涉案产品马达加斯加税号34022000。
6月25日,马达加斯加贸易救济调查机关对进口毯子作出保障措施终裁(WTO于7月1日公布),建议以到岸价(CIF)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4年的附加关税(包括临时附件关税),具体措施如下:第1年41%,第2年38%,第3年35%,第4年32%。
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涉案产品有电热毯(税号63011000)、毛毯(税号63012000)、棉质毯子(税号63013000)、合成纤维毯(税号63014000)、其他毯子(税号63019000)。
7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直径12-16.5英寸钢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1)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8.27%,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44.35%。(2)强制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386.45-388.31%,中国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率为387.38%。在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均存在为规避肯定性反补贴裁定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
7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由于申请方撤诉,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桩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7月12日,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进口镀锌、锌合金扁轧钢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大陆全部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均为51.32%。产品不包括镀锌铝镁合金、镀层之镁成分超过2%的扁轧钢品。
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涉及台湾地区税号、、、、、、、、、、、、、、、、、、、、、、、、、、、、及。
7月12日,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进口300系冷轧不锈钢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大陆全部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均为43.86%。
7月12日,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进口冷轧碳钢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中国大陆全部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6.77%,补贴幅度均为51.10%。
7月12日,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进口热轧扁钢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中国大陆全部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均为43.86%;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6.68%,中国大陆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2.58%。
7月12日,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大陆的进口碳钢钢板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大陆全部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均为27.36%。
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涉及台湾地区税号、、、、、、、、、、、、、、、、、、、及。
7月21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0111-2019/SDC-INDECOPI号决议,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征收反倾销税;不对涉案产品征收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间的追溯反倾销税。
7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焊接不锈钢管作出反补贴终裁:强制应诉企业征收到岸价(CIF)21.74%反补贴税,其他生产商征收到岸价(CIF)29.88%反补贴税。
8月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非钴制高速钢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中国反倾销税为1902.34-3263.68美元/吨。
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281010和72281090项下产品及7228项下别的部分产品。
8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原药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9.52%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5年。
9月12日,菲律宾调查机关对进口水泥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税额如下:第1年为250菲律宾比索/公吨(10比索/40公斤包装袋),第2年为225菲律宾比索/公吨(9比索/40公斤包装袋),第3年为200菲律宾比索/公吨(8比索/40公斤包装袋)。
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涉案产品的菲律宾税号为25232990(硅酸盐水泥)和25239000(混合水泥)。
9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19/186/AD2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为650毫米的进口耐腐蚀热变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加征15.50%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9月28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942/QD-BCT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2.49-35.5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